章程

臺灣農業機械暨資材協會章程

                                    110年3月12日第一屆會員大會修正

                                    112年3月30日第二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正

114年326日第二屆第三次會員大會修正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臺灣農業機械暨資材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整合國內農林漁牧機械暨資材業者產銷能力,加強其技術交流,提升國內農業機械技術的智能化和精緻化、開拓其外銷市場、增進共同利益,促進產業永續發展為宗旨。

第 三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 收集各國農林漁牧機械暨資材技術及市場資訊,供會員參考。
  • 協助會員開拓外銷市場。
  • 協助會員與國外客戶達成品質認證之工作。
  • 拓展國際區域農林漁牧機械暨資材技術交流。
  • 協助會員提昇其產銷新技術。
  • 協助會員改善其開發技術。
  • 協助會員提升其生產技術。
  • 在政府政策及相關法令許可之範圍,協助會員輸出現代化農業創新技術。
  • 協助政府進行農林漁牧機械暨資材之研究與推廣工作。
  • 接受政府委託進行農林漁牧機械暨資材產業相關業務之調查研究推廣工作。
  • 促進農林漁牧機械暨資材產業升級及穩定產銷秩序。
  • 協助業界共同建立永續發展的規範。
  • 其他農林漁牧機械暨資材產業的推廣工作。
  • 接受委託辦理有關農林漁牧機械暨資材之研究、諮詢、調查、評鑑、訓練、推廣及法案草擬等工作。
  • 媒合產、官、學、研界共同發展農林漁牧機械暨資材產業。
  • 協助政府推動農林漁牧機械暨資材之淨零排放知識、技術等相關事項。

第    四    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五    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分支機構。

第 六 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本會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章程所定宗旨、任務,主要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員

第 七 條 本會會員分類如下:

一、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20歲、具有從事製造、維修或銷售農林漁牧機械及資材之個人或政府、學術研究機構之人員,得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查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個人會員。

二、團體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事業營利單位,應申請團體會員,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查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推派代表,最多以3人為限。團體會員選舉人票為1權。

三、贊助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贊助本會經費及會務之團體或個人,經由本會會員二人推薦,經理事會決議通過,為贊助會員。

申請會員時應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

第 八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贊助會員無前項之權利。

第 九 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會員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未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會員經出會、退會或停權處分,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除有正當理由經理事會審核通過者外,應預先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及罰款後,始得重新取得會員資格;會員退出時,當年度所繳會費及入會費不予退還。

第  十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 十一 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死亡。

二、喪失會員資格者。

三、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 十二 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 十三 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會員代表)人數超過300人以上者,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合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與理事、監事相同,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 十四 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得要求理事長及常務監事,按月公布收支明細。

六、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七、議決財產之處分。

八、議決本會之解散。

九、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九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 十五 條 本會置理事17人、監事5人、候補理事2人、候補監事1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理、監事選舉,採無記名連記法選舉。理事以選出票數前17名當選理事及2名候補理事,成立理事會,監事以選出票數前5名當選監事及1名候補監事,成立監事會。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由候補理、監事遞補之,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 十六 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5人,由理事中以無記名連記法互選之,得票數多者為當選。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以無記名單記法選舉理事長1人及副理事長1人。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有義務於每個月底前,公布當月財務支出、收入明細。理事長對於會員針對帳務支出,請求進一步詳細說明之情事,不得拒絕。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副理事長1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1人代理之。

第 十七 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 十八 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1人,由監事中以無記名單記法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議之主席。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1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1人代理之。

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1個月內補選之。

第 十九 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 二十 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3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任期,以2任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1次理、監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其缺額由後補理、監事依次遞補。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二條 本會置秘書長1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事、監事擔任。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三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四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和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五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2種,大會得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召集之,簽到及表決方式則配合電子化設備功能辦理。但涉及選舉、補選、罷免事項,應以實體集會方式辦理。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15日前以書面通知。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1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第二十六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1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1人為限。

第二十七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本會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

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議解散之。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每3個月至少舉行會議1次,監事會每3個月至少舉行會議1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7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九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2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 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1,000元整。團體會員新台幣1,000元整。贊助會員新台幣1,000元整。於會員申請入會時繳納,第一年入會時另需繳當年常年會費。

二、常年會費,個人會員每年新台幣3,000元整。代表參加團體會員,第一人每年新台幣5,000元整,第二人、第三人每年各新台幣3,000元整,最多以3人為限。贊助會員每年新台幣5,000元整。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國曆年為準,自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2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2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3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時,先經理事監事聯席會議通過後,再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二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本會解散之清算程序,如經法人登記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民法之規定辦理;如未經法人登記者,應依章程或會員 (會員代表) 大會決議辦理,章程未規定或會員 (會員代表) 大會無法召開時,由主管機關選任清算人,並準用民法清算之規定辦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經本會109年4月10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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